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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須年滿十八歲,取車時須備有效駕照。(持駕照未滿一年者,將保有是否租借之權利)
承租人須備下列證明文件,才可承租車輛:
本國國民:身份證及有效汽車駕照。
非本國國民:護照、中華民國監理機關認可之有效國際駕照。
每日限行駛300公里,超出每一公里加收5元累計。
租賃時間超過還車時間每一小時照每日租金六分之一計算加收,滿6個小時以上按一日計算。
承租人欲續租車輛者,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24小時的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公司之同意,才可續租。
承租人超過租賃期限未按時還車,公司有權不經承租人同意得將車取回,且承租人同意就逾期返還車輛之租金如實向公司繳付;倘若車輛上有放置之其他物品或財務時,公司不負保管責任。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自行駕駛,非經公司同意並尚未登記者,不得轉交他人駕駛,且承租人承諾絕不得將車輛擅交無駕照之人使用,更不得從事營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或作違法用途。如有此情形公司得隨時收回車輛及終止租賃關係,並就承租人已使用之每日租金加倍計算。若因此造成他人損害之一切責任,概由承租人負責,與公司無涉。
租賃期間若有違規或被逕行告發者,概由承租人負責,包括因此所發稱之罰鍰,承租人應負責繳清。有關牌照及行照被扣部分,自牌照及行照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得領回日止之租金,由承租人負擔。
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車輛,不得酗酒開車及禁止載運違禁品如有發生任何事故或拖吊車輛等情事,概由承租人負完全責任。